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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海物流的神祕主人
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件如今已近半月。如此嚴重的工業爆炸事件,堪稱冠絕古今中外,然而,迄今爲止許多問題仍然遲遲沒有答案,而且基本上也不會有什麼真正的答案了。以中共的一貫作風,下面這些基本的問題將成為不解之謎:- 事件的內因很清楚,那就是事件的主角——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瑞海物流」)自始至終都在違規。那麼,事件的外因是什麼?究竟是政治角逐(甚至是政治謀殺)造成的,還是商業競爭引起的,抑或純粹是偶然變故引起的?有沒有傳說中爆炸前首先起火的車輛?第一批到達的消防隊爲什麼得不到燃燒物的確切信息?
- 中共當局有沒有隱瞞爆炸當量?真地只有 24 噸 TNT 當量這麼大嗎?
- 爆炸物除了金屬鈉、硝酸銨、硝酸鉀、氰化鈉等危險品外,還有什麼更危險的物品?特別是,其中有沒有軍火?這些危險物品(例如氰化鈉)泄漏了多少?會給環境造成多大的危害?
- 爆炸中究竟有多少死者?住在附近板房中的工人下落何在?財產損失有多少?受害者得到了哪些賠償?
- 瑞海物流的主人究竟是誰?從其誕生到肇事的過程中,究竟有哪些神仙鬼魅在其中翻雲覆雨?
在這裏,我們要討論的是和上面最後一個問題相關的問題,這就是責任人的真假問題。
在爆炸之初,傳言瑞海物流的大股東李亮是李瑞環之弟李瑞海的兒子、張高麗的女婿。對此,當局予以否認,遂有股東李亮、舒錚代人持股之說,就連所謂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只峯,在官方喉舌的描述中也不過是充當擺設的小蝦米而已。對於官方所拋出來的「真實持股人」于學偉、董社軒,一衆百姓普遍認爲他們只是替罪羊。《中国经济周刊》2015 年 8 月 24 日的報道《天津港集团被指为独立王国,引入什么企业自己说了算》一文這樣說:
据报道,在天津港的危险品物流生意版图中,逐渐形成了三足鼎立格局。多年来,中化集团一直独享天津港危险品存储资质;后来天津港集团和中化合资成立天津港中化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也获得这一资质;而瑞海公司的出现,则使天津港有了第一家民营危化出口的港口物流公司。根據這篇報道所透露的信息,天津港的危化品倉儲和物流是個肥得流油的行業,瑞海物流以唯一的一家民營企業身份從兩家很有來頭的國企口中分得一杯羹,而且即使缺少資質、各種設施不合乎規定也照樣暢通無阻[1][2],誰會相信它沒有很硬的後臺?
代人持股騙局該休矣
不管李亮是不是真實股東,不管只峯是不是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他們之所以極力表白傀儡身份,背後的事實就是:代持股東的罪責輕於真實股東,傀儡的罪責輕於真正的謀主。我們這裏要討論的就是這一點:代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問題。從表面上看,如果存在着代持股東,放過代持股東而追究真實股東的做法是公平的;如果存在着操縱者和被操縱者,放過後者追究前者的做法是公平的。這種公平僅限於代持股東和真實股東之間,以及操縱者和被操縱者之間,是一種小義。如果放諸整個社會,則這樣的小義會導致大不義。何以如此?
其一,股份制公司是契約社會的產物,股份就代表着信用,其背後是權利和責任的對等。大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本來就是面對法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現在居然說他們是假的,欲置法律的尊嚴於何地?
尋找代持股東和虛假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股東顯然是只想要權利,卻不打算承擔責任。問責機制一旦失效,一個企業就可以爲所欲爲,輕則造成用戶的損失,重則釀成慘重的社會事件。天津港大爆炸就是這樣的。
問責機制包括問責主體是誰、問責機制的觸發條件、問責的程序、懲戒等一系列要件。中共當局始終把普通公民排除在問責主體之外,而把問責的主體限定於「上級」或「政府有關部門」。這就造成了問責機制的失效。虛假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則使這個問題雪上加霜。問責機制失效,就會先出現陽奉陰違、欺上瞞下的現象,繼而假貨氾濫、直至全民競相投毒,繼而騙子橫行、專家滿嘴胡言,繼而老人倒地無人敢扶,最後整個社會變成一盤散沙,各人問題自己解決,不再有什麼相互扶持和社會福利,大家重新迴歸叢林社會,彼此之間弱肉強食。這些問題始自中共的黨內「政治規矩」,漸漸流毒於全社會,現在像病毒一樣向全球蔓延,再不制止,將會釀成一場人文浩劫。
其二,在當今的中國大陸,企業是官僚斂財的管道,也是大貪官洗錢的白手套,而虛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正好是構成白手套的必要成分。只要承認代持股份的合法性,承認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假的,並且順着這個思路去追究所謂的真假股東和幕後謀主,則法律和貪腐的官僚之間就會陷入永無止境的貓捉老鼠遊戲。雖然微觀上貓是強者,但是,在宏觀上,或者說生態上,如果不增加貓的數量,狡猾隱蔽而且繁殖力強的老鼠只會越來越多,直到糧食不能負載爲止。現實的社會就是這樣的:法律的資源是有限的,只要法律承認代持股份和傀儡法定代表人一說,貪官的數量就會越來越大,其胃口也會越來越大,一直大到整個社會財富被他們盤剝乾淨。
其三,等到整個社會財富被原有的權貴們瓜分完畢,社會的發展就開始進入動盪時期。動盪的因素有兩個:
- 一是因為遭受奴役而憤怒的羣衆,他們就像沒有引信的火藥一樣,在默默地等待一個火星或者一次撞擊,一旦等着了,就會猛烈爆發,把自己和權貴們一同毀掉;
- 二是新上升的權貴們所導致權力與財富的失衡,他們沒有了可以吞併的資源,只好在老權貴身上打主意,利用羣衆的憤怒,打出迎合羣衆口味的旗號(最方便的就是反貪腐,或者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把財富從老權貴手中奪回來。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新老權貴都作如是想,相互之間必然大打出手,在打鬥過程中雙方都會利用羣衆的憤怒,一個不小心就可能會引發社會動盪。今天的中國大陸已經處於這種狀態。為什麼關於股市狂跌和天津港大爆炸的陰謀論甚囂塵上?蓋其來有自也。
解決方案
鑑於代持股東和傀儡法定代表人的危害性,這個問題必須解決。看起來,解決的方法很簡單,那就是三條:- 在公司法中,不承認代持股東和傀儡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不是股東的法人不能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不享有股東應當擁有的權利;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能承擔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不享有法定代表人應當擁有的權利。
- 在刑法中規定,不是股東的法人要行使股東的權利,或者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即構成非法操縱罪。下面把名義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稱為「傀儡」,把傀儡背後實際享有其權利的人稱爲「操縱者」。
- 當傀儡觸犯刑法時,操縱者在接受非法操縱罪的刑罰之外,還要接受與傀儡同等的刑法。操縱者與傀儡不相互分擔刑責。
法律上這樣規定的好處有三。第一,在法律上,問責的對象明確,即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管他是名義上的還是實質上的。當問責的主體不是公權力的時候,這一點特別有意義,因為理清楚操縱者是誰往往會陷於困境。第二,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傀儡具有實質性威懾,使得一個理性的人不可能冒着承擔全部責任的風險而拱手出讓權利,從而提高了操縱者尋找傀儡的代價。第三,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操縱者的威懾更大:一方面,即使公司處於正常經營階段,也已經有一個非法操縱罪在等着他了,一旦觸犯刑法,則還要承擔他本來應當領受的刑罰;另一方面,由於法律不承認代持股東和傀儡法定代表人,或者說法律保護了傀儡的權利,導致傀儡脫離操縱者的控制而侵吞其權益是合法的,於是操縱者隨時面臨被傀儡反噬的風險。
這樣的法律條文雖然簡單可行,中共當局卻不可能採納,因為這樣做的結果,其一是破壞了權貴們侵吞國家資產的途徑,其二是暴露整個中共的真面目,致其立刻喪失執政的合法性。面對這個問題,中共當局只能進退維谷,在時光的流逝中等待危機的爆發。按照中國的歷史傳統,危機爆發之日必然引發戰亂,戰亂中崛起的大小軍閥必然有人會投靠外國,於是外敵入侵的風險相當大。要避免戰亂乃至外敵入侵這樣的惡性危局,唯一的途徑就是用相對和平的手段迫使中共退位。這用傳統的手段是不可能做到的,唯有筆者在《以信息技術和貨幣戰爭推翻中共的極權統治》一文所建議的方法。
按照《以信息技術和貨幣戰爭推翻中共的極權統治》一文所建議的方法,在中共統治垮臺之前就要建立影子政府。影子政府絕不可承認代持股東,否則,被權貴侵吞的國家資產將難以追回,而且,按照前面的論證,承認代持股東的惡果就是貪污和洗錢不可根治。
未來中國之肇始,必也正名
在《論語·子路》中有這樣一段——子路曰:「衛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在這段話中,子路認爲,孔子把正名置於施政的首要步驟乃是迂腐之舉。千百年來,和子路有相同看法的不乏其人——文革時期,中共當局就曾經在它的愚民教育中對「名正言順」大加諷刺,受這種教育影響的人肯定會把「正名」看得無足輕重。但是,在今天,亂名的後果已經顯現:公民的正當權利遭到肆意踐踏,假貨和劣質貨泛藍,而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也相互施害,整個社會進入劣幣驅逐良幣的逆淘汰進程,成了好人的地域、壞人的天堂。
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說明一點: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禮制的作用類似於現代社會中刑法之外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行爲準則——實際上還要寬泛,總之是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行爲的制度,而刑法的內涵則基本上沒有變化。在今天,如果把「禮樂不興」改成「法律失效,社會粗俗」,那麼孔子的話在今天仍然不會過時。
實際上,中共的政治實質,一言以蔽之,就是利用謊言、誘惑和暴力奴役多數人,以供少數人驕奢淫逸。這其中的一個重要手法就是亂名分,把每一個概念都弄得花非花,霧非霧,然後由着當權者指鹿爲馬地胡亂解釋。這樣一來,所有的常識、所有的法律條文都淪爲中共手中的道具,中共一隻手揮舞着它的莫名其妙的理論大擺迷魂陣,令一衆百姓(甚至下屬以及爪牙)摸不清頭腦,另一隻手揮舞着槍桿子對少數頭腦清醒又不肯附和的人予以暴力剪除,最後中共就可以奴役整個中國大陸,然後再裹挾着大陸百姓企圖奴役全世界。以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為例,股東不是股東,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當你想知道其中的真相時,中共早已佈下了到處是槍桿子和筆桿子的迷魂陣,最終,事情的真相將掩蓋在一片迷霧之中。即令是其中的受害者,也得由着中共揉搓。至於環境的破壞和納稅人的損失,中共的一切說辭可以凝結爲三個字:不存在。
歸結一下孔子時代的諸侯亂像和現今中共的一些做法,我們發現,所謂「亂名」,就是這樣一些行徑:
- 對於有傳統定義的概念或者學術術語,通過曲解、胡亂引申的方式加進新的含義,再不然就直接創造一個含混不清的概念,以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例如,在夏商周三代,王是「天下」的最高統治者,但是到了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先是紛紛稱霸(霸就是新造的概念,等同於不是王的王),最後直接稱王;中共口中的「國家」、「政黨」、「革命」、「民主」、「選舉」、「共和」等一系列政治詞彙,無一不扭曲其本來含義,像「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中國特色」之類的提法則意義含混不清;通過天津港爆炸事件,徹底暴露了中共「法律」中的「股東」、「法定代理人」、「總經理」背後所藏的貓膩[3][4]。
- 頒佈一些含混不清或者漏洞百出的規章制度。例如,最近習李政府為了遏止股市的暴跌,要查處「惡意做空」,什麼叫做惡意做空?成了一大笑話。至於中共各項法律中的漏洞,則不勝枚舉,在此姑且舉一點:在中共的「法律」中,大量條文中有「應當如何如何」字樣——請問,如果不如何如何,究竟是違法了呢?還是沒違法?如果把這些「應當」解釋爲「必須」,那就是在扭曲「應當」的傳統含義,無端地造成混亂。
- 在發生混淆的時候,利用強權力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解釋,翻手爲雲、覆手爲雨。
中共的劣質黨文化非止「亂名」一端,可以說,人渣的所有品行和手段在中共黨內都是看家絕學。到了今天,中共的人渣文化已經傳染到中國大陸的全社會,並藉助於人口流動擴散到全世界,此即何頻先生所說的病毒方式。要清除中共的流毒,正名是首要的任務。
如何正名
法制領域的正名
孔子之所以要正名,是因為在他的那個時代禮制遭到了破壞。自有周以降直至有清中期,禮制的作用如同(甚至大於)今天的法制。當然,中共治下的大陸不僅僅是法制的問題,但是,在中共遺留的社會廢墟上建立法治社會也同樣存在着正名的課題。立法機構在所制訂的法律中固然可以下定義,而且有責任保證法律具備可操作性、沒有或幾乎沒有歧義。法律一旦頒佈實施,如果出現了歧義,就存在司法解釋權歸誰的問題。我的意見是,剝奪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司法解釋權, 將司法解釋權交給學者和大衆,具體方法如下。
在法律條文和實際司法過程中中會涉及各個方面和領域的術語,甚至連司空見慣的詞語都有可能成為律師爭論的焦點,不可能用法律的形式一一定義。所以,司法解釋應當依據一些權威的辭書、典籍,必要的時候可以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出庭解釋。
這些辭書和典籍應當從下列範圍內挑選:中華民國出版的辭書 (1911 年迄今),港澳在迴歸前出版的辭書。大陸經由中共當局准許出版的辭書需要特別審定,只有某些學者傾其畢生所學並且以個人名義編成的辭書纔可以考慮入選。具體的書名及其版本應當由全國最高立法機構或司法機構頒佈。
如果上述辦法仍然不能消除歧義,則考慮控辯雙方的相互關係決定取捨。例如,一個自然人和一個機構對簿公堂,則取有利於前者的解釋;一個非盈利機構和一個企業對簿公堂,則取有利於前者的解釋;一個企業和一個政府部門對簿公堂,則取有利於前者的解釋,等等。總之,
- 要將全社會的訴訟主體劃分出一個個等級,自然人的等級最高,公權力機構的等級最低。一旦一對訴訟主體分別處於不同的等級,則取有利於等級較高的解釋。
- 如果訴訟的某一方有不止一個主體,則該方的等級以其中等級最低的爲準。例如,一個企業消費者把另一家企業和一個政府部門同時告上了法庭,則被告的等級就是最低的公權力機構。
- 如果訴訟雙方的等級相同,則考慮雙方所擁有的資源的對比。如果雙方的資源的懸殊,則取有利於資源較少一方的解釋。例如,一個普通公民把一個官員個人告上了法庭,則取有利於普通公民的解釋。這一條只能在雙方實力對比懸殊的時候適用,其用意在於,社會的基本功能是損有餘而補不足。
如果上述辦法仍然不能解決歧義的取捨,則援引相似的案例。如果沒有合適的案例可以援引,則由法庭召集陪審團決定取捨。刑事審判始終採用陪審團制度。民事訴訟一旦動用了陪審團,召集法庭就是終審法庭。
法律上屢次出現歧義的條款,由司法機構提請立法機構修改。立法機構拒不修改的,司法機構可以提請解散立法機構。
對政黨活動的限制
歷史上,政治團體的妖言惑衆危害極大,危害最大的當屬奉行法西斯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兩類政黨。一個政黨要想崛起並且獲得政權,往往會散步出格的言論,做出一些出格的行爲,並且往往會把目標瞄向年輕人、軍隊等等。在臺灣,民進黨也存在類似的問題。為防止政治團體以妖言惑亂民心,必須禁止政治團體在司法機構、校園、軍隊中活動。在職法官、在校學生、現役軍人不得參加任何政治團體及其活動。發展在職法官或檢察官、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或警察為黨員的政黨,必須予以取締,相關的黨員負有刑事責任。
為使在校學生免於政治蠱惑,法律應當對在校學生的政治活動作特別規定,例如
- 在校學生有權自發組織抗議、遊行和示威以及罷課行動;
- 不是在校學生的自然人不得發動和策劃在校學生的抗議、遊行、示威以及罷課行動,違者觸犯刑法;
- 任何組織不得發動和策劃在校學生的抗議、遊行、示威以及罷課行動, 違者予以取締,參與者觸犯刑法。
政黨除了可以合法地擁有一個註冊的網站外,不得參股其他任何媒體。政黨的成員可以利用其他中立的媒體宣傳自己或本黨的理念和政治主張。一個政黨有下列行爲時,將依法予以取締:
- 歪曲全社會已經達成共識的概念和理念;
- 強令黨外人員接受某種觀念或理論;
- 妨害本黨黨員的退黨自由;
- 有十萬或十萬以上的公民或全國百分之一以上 (含百分之一) 的公民認爲該政黨製造某種不良理念。所謂不良, 由提議者提交證據並作主觀認定。
結語
正名絕非迂腐之舉,因為一個政治勢力要想奴役全社會,無非就是靠着洗腦、利誘和恐怖這三個手段[5]。而洗腦的重要手法之一,就是亂名:把已有的概念和理念統統加以歪曲。中共就是這樣的。我們現在已經看到,當歪理成了全社會的正統理論之後,接下來的就是全社會充斥着假事、假貨、暴力、劣貨,最後連最基本的食品、空氣和水都有毒。所以,亂名的後果是很可怕的。東方之星事件和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件是當今中國的一個隱喻:現在看來還算光鮮、富足中國大陸,被只會驕奢淫逸、勾心鬥角的執政者開動起來肆意亂闖,隨時都有傾覆真沒的危險,駕船者可以棄船逃命,而依附在這條船上的普通百姓只能隨船沉沒;即令沒有舉國傾覆之虞,本來看似還算光鮮甚至小資的生活,也隨時會在轉瞬之間毀於各種人禍。
生活中充斥了太多的假,太多的假被煞有介事地當作真來對待,到最後就會真真假假、真假難辨。等到有一天大難臨頭想伸手抓點真貨來救命時,拿到的說不定是致命的假貨。「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處有還無」,誠哉斯言!最近北京外國語大學的中共黨委書記韓震大言不慚地說,中共治下的的大陸是最大的民主國家[6],這就是以假作真、以無為有。對於諸如此類的謊言,如果你信了,就會落得個被中共賣了還幫它數錢的下場,你所有的權利最終會被中共剝奪精光。
[1] 何林璘、劉星,「揭秘天津港爆炸事故背后的红顶中介」,《中國青年報》2015 年 8 月 20 日 01 版,另見新浪網的轉載。
[2] 新浪網製作的網頁「危險通關戰:瑞海如何通過層層審批?爲何化學品火災難以撲滅?」。
[3] 郝帥、陳勇熙,「瑞海代持股份或違法,專家稱隱形老闆不能避責」,《中國青年報》報道。
[4] 支振鋒,「掃清『影子股東』背後的污垢」,環球網評論。
[5] 曾節明,「由支撐專職政權的三要件看中共國壽數」,獨立評論網站帖子。
[6] 韓震,「究竟誰是最大的民主國家」,環球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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